四川内师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人事工作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江师范学院以及内江师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人事聘用管理
第二条 公司成立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经理和员工任组员的人才招聘管理小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岗位设置,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应在公司备案,亏损公司原则上不得增加人员总额,如确需增加须报人才招聘管理小组审批。
第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高管(含财务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公司选聘。
第四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的聘用原则上进行公开招聘,招聘前须公布任职条件等相关要求,中层管理人员的招聘结果应及时备案。
第五条 公司人才招聘工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本着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回避、保密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聘。
第六条 招聘申请: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应先提交用人申请,报总经理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办公室发布招聘信息。
第七条 招聘程序:人才招聘管理小组负责对简历进行筛选,由办公室通知人员面试,招聘小组进行面试。
第八条 具体招聘流程如下:初选—面试—复试—录用(实习/试用)
(一)初选:对所有应聘材料通览后,挑选基本条件合格者,发出面试通知。
(二)面试:由招聘小组参加,负责对面试人员进行初步考核(必要时可增加笔试),填写面试记录表。
(三)复试:通过面试者,由总经理和用人部门经理对初试合格者进行复试。
(四)录用(试用):复试合格者,由招聘小组填写录用申请,经董事长审批后,招聘小组向拟录用人发送录用通知,并确定入职时间。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聘用:
(1)被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的。
(2)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的。
(3)亏空公款受处罚的。
(4)患有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的。
(5)品性恶劣,道德不佳或被原用人单位开除的。
(6)体格检查经公司认定不合格的。
(7)未满十六周岁的。
第九条 招聘时,应聘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或履历表;
(二)最终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三)学信网下载的学历认证报告;
(四)各类资格证书;
(五)照片(最近3个月内拍摄的1寸彩照);
(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公司指定或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应聘者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应按规定日期准时到公司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如无特殊原因,逾期5个工作日未能报到者,取消被录用资格。
第三章 员工试用期
第十一条 新员工办完入职手续后,即进入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设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十二条 特聘人员经董事长审批可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正式毕业证之前可以在本公司实习,实习合格且被公司录用后,其实习期间的实际上班天数可以折抵试用期。
第十四条 新员工试用期工资按照入职时双方约定薪资发放。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和公司行政办公室门应当密切协作,切实加强新员工试用期的管理考核。用人部门如发现试用员工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应当及时与公司行政办公室沟通,并妥善办理该试用员工的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新员工的试用期并予以辞退: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二) 应聘时隐瞒自己真实情况的;
(三)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
(四) 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规定的;
(五)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七条 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行政办公室门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行政办公室门应妥善办理该试用员工的辞退手续。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行政办公室应自新员工正式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录用人员的不同类别,建立不同的劳资关系:
(一) 长期录用的、并且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招用的保安员、保洁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二) 招聘的未毕业的高校学生,签订实习生协议。
第二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给公司带来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真实情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寻衅滋事、对同事暴力威胁、殴打同事或相互斗殴等严重影响公司上班秩序的;
7、与公司客户冲突、对接客户态度恶劣,导致公司项目推进困难的;
8、伪造学历、简历、工作经历或者在应聘、面试及入职登记时隐瞒个人信息、故意填报不真实个人资料等不诚信者;
9、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经查证属实者;
10、泄露、传播、窃取、盗卖公司机密(包括公司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商业、财务、技术等机密),经查证属实者;
11、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证属实者;
12、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经查证属实者;
13、造谣、诋毁公司形象,导致员工怠工或罢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者,经查证属实者;
14、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或者伪造、盗用公司印章的,经查证属实者;
15、携带违禁品进入公司,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或威胁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
16、一般违纪,一年中累计受到三次书面警告处分的;
17、全年累计旷工时间五天以上(含五天)或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18、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一经公司核实,公司将以严重违纪予以立即辞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劳务合同的解除依据双方签署的劳务合同;大学生实习协议的解除参考双方签署的实习协议及公司依法制定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亦可作为公司解除劳务合同、大学生实习协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员工离职程序
(一)员工辞职时,应首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经所在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核和董事长批准后,开始办理离职手续。
(二)离职员工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并交还所领用的物品,如损坏或丢失公司财物,须按公司规定赔偿相应损失。
(五)公司为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员工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
(一)公司行政办公室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所在部门领导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进行全面工作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二) 经审批同意续签的,行政办公室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员工续签并负责安排续签手续。员工需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续签。员工同意续签的,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逾期不答复或者不同意续签的,双方劳动关系自合同终止日起解除。
(三) 经董事长审批不同意续签的,行政办公室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员工,并及时办理相关退工事宜。
第五章 休假请假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公司实行员工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十七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经理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审查和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四)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行政办公室备案。
(五)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不履行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扣减当日工资。日工资计算方式为:日工资=月工资÷22。
第二十九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
第六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员工薪酬福利根据《四川内师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薪资待遇及福利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由学校委派公司高管(含财务负责人)的薪酬标准按学校薪酬标准发放。其他岗位人员薪酬按照公司薪酬体系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年度优秀员工奖励按照《四川内师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员工评选办法及奖励制度》执行。
第七章 员工培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制订员工培训计划,培训完成后应对培训结果进行效果评估,并记入公司人才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参加培训的期限长短、企业承担费用多少等因素,就员工完成培训后对公司所要履行的的义务形成明确规定,且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鼓励员工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相关资质和从业能力,对获得更高职称或学历的员工应提高相应待遇。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依据员工岗位职责、工作效果、工作态度等制定科学具体的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员工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奖励和处罚。考核不合格、主观上不追求上进且经过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者,公司予以辞退。
第三十七条 员工年度考核结果是其职级调整、薪资调整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事业编制人员按内江师范学院相关规定处理,聘用制人员则予以辞退。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考核按照内江师院学院年度考核办法实施。
第九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学习,企业应与员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及时签订规范合法的劳动合同,切实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公积金等相关福利。
第十章 人事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员工劳动人事档案,并进行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并及时更新人事信息资料。
第十一章 员工返聘
第四十三条 员工返聘指的是离退休人员被公司再次聘用。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返聘劳务协议,按公司正式员工对待。
第四十四条 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返聘员工必须按工作要求完成公司安排的劳务任务等。协议期满的即可终止,双方都同意续签的即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协议。
第四十五条 协议的解除
返聘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立即解除本协议:
1、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或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由于返聘员工单方面的自行离职、工作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须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正常终止或解除返聘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返聘员工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公司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内江师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内师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