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师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公司实行员工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 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经理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审查和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四)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
(五)不履行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行政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假规定
第八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旷工天数的日工资。日工资计算方式为:日工资=月工资÷22
三、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四、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休假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五、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带薪假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事假不超过三天。
(二)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报批。超过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病假不超过三天,工伤治疗休息的除外。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事后向行政办公室提交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住院手续等证明方有效。
员工因患急病,需在医院急诊治疗的,事后需凭诊断书、住院手续等凭证补填《请假单》报批,经批准的方为有效。
(三)员工出现工伤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的婚事,可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婚假为五天。员工在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婚假必须提前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
(二)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五天。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行政办公室 。
(二)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三)哺乳期间女员工公司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间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怀孕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含)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含)以上,因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的产假。
(五)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给假三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二)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年休假
公司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章 加 班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可适当调休。没有调休的,核发加班薪资。
第十八条 平时需要加班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分管领导核准备案,并作为计发加班薪资的依据。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时补签加班申请单并交行政办公室 ,逾期不计加班。
第十九条 加班薪资根据《四川内师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值班和加班补贴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四川内师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内师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05月16日